证监会核准设立渣打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根据批复,核准设立渣打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渣打证券)。渣打证券注册地为北京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5亿元,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资产管理(限于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股东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比例

1月19日,证监会核准设立渣打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根据批复,核准设立渣打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渣打证券)。渣打证券注册地为北京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5亿元,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资产管理(限于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股东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证监会对渣打证券章程草案无异议。渣打证券设立后,应当将股东同意的公司章程报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渣打证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渣打证券组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渣打证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渣打证券的工商设立登记工作。

渣打证券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证监会申请《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渣打证券在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渣打证券应当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证券业务数据及投资者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合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渣打证券组建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证监会和渣打证券住所地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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