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佟某状告百亿私募映雪投资,因为他购买的私募基金2019年11月起停止分红及净值公布,并且停止办理赎回;另外此前私募向他发送未经托管人复核的所谓净值报告,他怀疑私募提供的净值报告系其伪造。

最近上海金融法院的一份涉及私募基金的民事裁定书,引发关注。

讲的是投资者佟某状告百亿私募映雪投资,因为他购买的私募基金2019年11月起停止分红及净值公布,并且停止办理赎回;另外此前私募向他发送未经托管人复核的所谓净值报告,他怀疑私募提供的净值报告系其伪造。

然而,此案经历了仲裁、法院判决,认为投资者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私募伪造净值,净值报告上写了“未经复核,仅供参考”,私募也确认相关月度、季度、年度报告均未经托管人复核,故不存在伪造的情节。最终法院驳回了佟某的申请。

我们一起来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私募暂停产品分红、停止办理赎回

投资者怀疑其伪造净值报告

事情是这样的,投资者佟某在几年前购买了映雪投资推出的“映雪特殊机会1号私募基金”,该基金产品的投资标的主要为信用债及映雪自身募集发行的另外五只私募产品。

但是,据佟某表述,2019年11月起,映雪投资即停止了该私募基金的分红及净值公布,并停止办理私募基金的赎回。

2021年5月14日,映雪投资向他出具《对于的回复》称,该私募基金无法估值致使暂停赎回的原因系持有的某些债券发生违约,导致相关债权停牌。

另外,佟某也表示,映雪投资声称该私募基金产品无法估值致使暂停赎回,但映雪投资却一直定期向他发送未经托管人复核的所谓净值报告,并载明相应的基金净值。

他认为,既然无法估值,净值又从何而来,映雪投资提供的净值报告及相关数据显然系其自行伪造。

“未经复核,仅供参考”

仲裁认定私募履行了信披义务

因此,后来佟某就将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海国仲在2021年12月作出了裁决书,佟某向仲裁庭提交了案涉基金月度、季度、年度报告作为证据,映雪投资经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报告的右上角载示“未经复核,仅供参考”。

仲裁裁决认定:“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映雪投资)向申请人(佟某)履行了上述基金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另外,佟某也在2021年就映雪投资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及未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问题向证监会进行投诉,并于2021年9月7日收到上海市XX局立案调查通知。

投资者把私募告上法院

列举几大问题行为

在经历仲裁、举报后,佟某把映雪投资告上了上海金融法院,提出了映雪投资存在的几大问题:第一,映雪投资披露信息残缺不全;第二,映雪投资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且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第三,映雪投资所提供之净值报告系其伪造;第四,映雪投资存有违法自融行为,严重损害他的合法权益。

关于信披问题,佟某称,映雪投资主张的新冠疫情导致债券市场流动性差以致债券复牌后没有公开价值的说法,显然根本无法成立,纯属狡辩托辞以混淆视听。即使部分债券存有实质性违约甚至停牌情形,中债及中证登每日也有较为公允的当日估值的公布,也即亦存有基金净值估值的可操作性,而并非映雪投资一刀切的主张无法估值。

还有赎回问题,他也认为,该基金产品的投资标的主要为信用债及其自身募集发行的另外五只私募产品,产品构成复杂。故该基金冻结后映雪投资显然应提供相应材料披露该产品底部资产,且要穿透披露另五只产品的具体投资结构,信用债部分被申请人也应具体披露到底为哪些债券、占比构成,明确其市场流动性、存续年限等信息,以证明映雪投资拒绝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存在充分正当的理由,而非一句流动性障碍敷衍了事。

另外,关于自融行为,佟某也认为,映雪投资作为基金管理人,将所募资金投于自己管理的其他基金,存在重大利益冲突,且产品设计存在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的情形,已构成自融解围的性质,严重违反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映雪投资辩称,不同意申请人佟某的申请,应予驳回。理由如下:第一,佟某主张撤裁的理由其实还是其对仲裁案件本身实体的争议,其仲裁请求本身就是要求赎回基金份额。对此,双方在仲裁审理中均各自发表了意见、提供了证据,仲裁庭也依据双方的举证作出了裁决。第二,佟某主张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撤销仲裁所规定的法定条件范围。

投资者并未提交私募伪造证据

法院驳回投资者申请

我们来看看上海金融法院是怎么裁定的。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为国内仲裁裁决,应按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佟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进行审查。

对于佟某提出的映雪投资提交的净值报告系伪造,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对此,法院认为,佟某虽主张映雪投资伪造证据,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映雪投资于仲裁审理中也确认相关月度、季度、年度报告均未经托管人复核,故不存在伪造的情节,对佟某的该项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对于他主张映雪投资未尽信息披露义务系隐瞒证据一节,法院认为,案涉仲裁裁决已就映雪投资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认定,佟某亦未举证证明具体隐瞒了哪份证据从而影响了案件公正裁决,其该项主张的实质是认为仲裁庭在映雪投资未充分举证的情况下作出了对佟某不利的认定,是对裁决结果的不认同。佟某提出的其余理由也均属于仲裁实体判定事项,仲裁裁决的实体处理结果是否得当,不属于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

综上,法院表示,申请人佟某的申请事由均不属于法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对其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佟某的申请。

映雪投资曾踩雷多只信用债

掌门人收到监管警示函

资料显示,映雪投资成立于2012年4月,注册资本7000万人民币;2014年4月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据介绍,映雪投资的创始合伙人来自券商、基金的投资部门,公司董事长郑宇拥有18年的投资经验,曾任国盛证券自营部门副总经理,在股票、债券领域拥有丰富经验。

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息显示,映雪投资的管理规模区间在100亿元以上,公司拥有20名全职员工。公司旗下目前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超过200只,但是,基金君也发现,其中有多只私募产品已经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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