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资金往来可能被视为可疑?人民银行列举了18种可疑交易情况,我将其中最为常见的列出,供大家参考
常常听到一些观点,认为公司账户与自然人账户之间转款一定是高风险的,有问题的,一时间搞得大家十分恐慌。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要讲清楚这件事情,其实有两个完全不同的角度,一个是金融监管的角度,另一个是财税风险角度。我尝试从这两个角度来分析这件事情。
先来说说金融监管的角度,目前国内对于资金账户的金融监管主要集中在非法集资、洗钱、违反外汇管理的跨境资金,当然对于国内的税的风险也会有关注,但核心关注点还是前面。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政策,金融机构对于企业与个人资金账户的监管是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两个切入点来实施的。
一、大额交易的关键监管要点
哪些大额交易是会被金融机构监控的,以及监管的不同标准要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二、可疑交易的关键监管要点
哪些资金往来可能被视为可疑?人民银行列举了18种可疑交易情况,我将其中最为常见的列出,供大家参考: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5、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6、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7、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8、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9、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10、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1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13、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4、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15、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16、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17、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18、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结论:
1、从金融监管的角度,从来没有说公户私户之间转款就一定有风险,有没有风险首先要看是否属于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范畴;
2、即使公户与私户之间的转款属于金融机构监管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也不一定就是违法,关键在于这笔资金流动背后的交易究竟是什么?
3、真实交易是最终判定风险的关键,在金融机构询问时如果不能够说清楚交易的性质和提供交易的相关证据,才会真正触发监管红线,甚至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谈到真实交易,必然涉及到另外一个角度,就是财税风险,这就需要对于真实交易进行分类分析,我会在下一部分重点来讲。
上部分文章应分析过金融监管的角度,这一篇我们从财税角度分析一下公户私户之间的转款问题。
一、公户与私户之间转款的业务实质分类
二、不同业务背景下的转款风险
1、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
这是最常见的公户转私户的情况,但站在财税角度,必须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因此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据链:劳动用工合同、社保缴纳手续、个税申报与扣缴证明、员工打卡记录等。实务中还要特别注意不要出现现金发放工资情况,尽量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发放工资。
以前很多行业和企业假借工资名义将资金转给个人账户,并伪造劳动合同作为证据,但自2018年以来,社保与个税是很难造假的,税务系统与公安系统的信息互通更使得工资薪金方式转走资金变得不可能。
2、向非员工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或经营所得
如果第三方自然人为公司提供了某种服务,常见的如房屋租赁、咨询服务、中介服务、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等,也会出现企业向自然人账户转款情况,由于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通常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实务中的巨大问题不在于增值税,而在于个税的缴纳风险,如果判定个人收入为劳务报酬,则应当由企业代扣代缴20%——40%个税,如果判定个人收入为经营所得,则无需代扣代缴个税,通常各地税务机关会针对经营所得有一个核定政策,如1%或1.5%等,企业只需要取得发票和完税凭证即可。
至于哪些属于劳务报酬收入,哪些属于经营所得收入,实务中颇多争议,具体的分析这里不再赘述,大家可以看我的另一篇文章《个税的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究竟如何区分?》
3、向自然人借款或者偿还借款
公司借款给自然人需要提供借款协议,并且关注是否约定利息,如果约定利息还需要后续就利息收入交税,如果未约定利息,按照目前的税法规定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在最新的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将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条款删除,未来这个政策可能出现变动)
自然人借款给公司,到期公司偿还借款也会打款给自然人,这里的麻烦还是出在利息上,如果约定利息,自然人需要就利息代开发票提供给公司入账,同时公司需要代扣代缴20%利息所得的个税。实务中基本无法实现,很多企业被迫将支付的利息资金流再次计入往来,造成未来往来款项的死账。
4、供应商委托自然人收款
按照正常逻辑,供应商销售货物,应将款项支付给供应商账户,供应商委托自然人收款的情况需要特别警惕风险,如果不能证明这种委托关系在业务上的合理性和真实性,税务机关可能会怀疑该笔业务是虚假的,并怀疑取得的发票是虚开发票,隐患极大,这也就是我们说的所谓“三流合一”。当然特殊情况下出现供应商委托自然人收款,如果能够证明真实性与合理性,也无需担心风险,比如建设单位越过建筑公司直接向民工发放工资,虽然资金流不对应,但业务上具有特殊性,依然不存在风险。
5、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或者减资退股
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应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这个无甚好说。实务中的麻烦常常发生在各种各样隐藏的分红中,如公司出资为股东买房买车,公司向股东借款长期不还,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分红,从而带来个税风险。
减资退股是另一种可能性,我们这里说的减资退股是减少实收资本,从而公司需要向自然人支付股份对应比例的资金数额,如果退回股东的资金数额超过该股东取得股权的原始投入,依然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6、自然人向公司采购产品或者服务
这实质上就是公司的销售收入,当然实务中这部分资金流是否马上产生收入确认风险是需要仔细辨别的,比如如果是预收,通常不需要马上确认收入交税,而是作为预收账款暂时入账即可。企图隐瞒收入,延缓交税或者逃避交税是企业常常出现的风险,也是这部分资金流税务机关监管的重点风险。
7、自然人向公司借款或者偿还借款
这个部分其实是第3种情况的相反操作,不再赘述。
8、客户委托自然人向公司付款
客户公司从公司采购服务,本应从客户公司账户向本公司账户转款,实务中有时候会出现客户公司委托自然人向公司付款的情况,除了需要补充“委托付款”手续之外,业务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依然是企业财务关注的重点。否则依然会被税务机关关注风险,怀疑业务的真实与发票的虚假。
9、自然人股东投资款
自然人向公司账户转入投资款当然是没有问题,但需要提供相关投资协议,如果自然人是工商登记的股东当然非常清楚,如果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自然人向公司转入投资款就需要谨慎,没有工商登记的法律认可股东身份,转入公司的资金是否是投资?这里的判断非常复杂,税务机关也会非常谨慎,避免出现将投资、借款等不同业务混为一谈的情况。
结论
1、从财税角度,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之间的资金流不外乎九种情况;
2、每种情况代表一种不同的业务类型,找准业务类型,准备好证据链,避免每种业务的不同风险,是企业在资金流背后更应该关注的关键节点。